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积极稳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逐步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昨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首次明确要逐步打破职工户籍身份限制,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及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覆盖,以惠及更多职工享受公积金政策利好。
“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扩宽,是一项惠民生的重要举措,能让更多职工享受到公积金的利好。而同时,它也是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意见》中明确,将按分类推进的原则,逐步打破职工户籍身份限制,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及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覆盖。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为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统筹,督促有关事业单位为社区工作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要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同时, 记者还从《意见》中获悉,我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应按“控高提低”执行,即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