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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4款,第67条第3款,第64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XX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7月21日上午,记者走进福州市台江区法院旁听了一次刑事案件速裁审理,审判员陈丽娟向记者介绍了本次速裁案件的基本情况:“今天审理的这五个案件,两个在押的是贩卖毒品,三个取保的是酒后驾驶。我们审查后认为符合刑事案件速裁审理的要求并予以实施。其中两位被告人采用远程视频审理的方式,减轻了法庭提审和看守所羁押的压力,可以有效节省司法成本。”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为福建省率先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示范单位,在2014年被确定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单位”后,速裁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达到5.47日。
据了解,自2014年6月以来,福建省在福州和厦门两地法院积极探索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取得了案件繁简分流多元、司法资源配置优化、诉讼进程明显加快等阶段性明显成效。
在优化程序的具体举措上,福建省各试点法院积极探索案件流转、开庭审理、文书审签、协作配合等工作新机制,特别是改革层层审核把关的案件审批和文书签发制度,下沉审判责任、赋予独任法官直接签署速裁案件法律文书的权利,形成相对集中移送起诉、集中送达、集中审理的集约化诉讼模式。同时大力运用视频庭审、电子卷宗、电子送达、信息共享等信息化办案模式,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卫里表示:福建省各试点法院在坚持简化程序的同时,不减少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除了在庭前做好“两告知三询问”,庭审时坚持“三询问两听取”,还在部分地区试点值班律师强制援助制度,通过值班律师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按实际适当放宽帮助律师的阅卷权、辩护权、会面权等,打消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素材程序的疑虑。
据统计,截至2016年7月15日,福州和厦门两市18个试点基层法院共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案件4246件4370人,占18个试点法院同期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