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在全省(直辖市)或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试点情况应由各试点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每半年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普通程序一二审案也需通知辩护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办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
具体来说,除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已经规定的对象外,《办法》还适用于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还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表示,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定范围主要限于五种对象,《办法》突破了现行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实现了在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的全覆盖。“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办法》的出台,能有效提高我国刑事辩护率,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表示,“只要是被告人自己未委托辩护人,又不符合必须法律援助条件的,就一律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等提供辩护。”
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将追责
如何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落到实处?《办法》提出了相对应的保障措施。
其中重要的一项是经费保障。对此《办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同时,《办法》第九条提出,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实行费用分担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分担标准等,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办案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顾永忠表示,“在创新将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主渠道的同时,还提出了‘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的意见。这种做法在不少发达国家已经是成熟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下,进行此种尝试是有积极意义的。”
此外,《办法》第十一条也引起关注: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